N海都记者 吴臻 通讯员 榕公宣
海都讯 春节将至,今年烟花爆竹“禁改限”。昨天,记者从福州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下简称烟花办)明确了2015年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特别规定烟花爆竹销售实行“三禁止、一登记”制度。
“三禁止”即禁止向精神异常、行为异常和未成年人销售;“一登记”就是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建立流向登记记录,个人多次购买或大批量购买烟花爆竹的,要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同时报告给当地公安部门,防止烟花爆竹流向非法渠道。
今年四城区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网点140家,其中鼓楼26家、台江33家、仓山46家、晋安35家(具体零售网点名单见海都网www.nhaidu.com),从2月7日起开始统一配送。
三环以内限制燃放
据介绍,市区限制燃放的区域为:三环路以内的地区、晋安区新店镇、马尾区马尾镇罗星街道。以上区域在农历腊月二十四(2015年2月12日)至正月十五(2015年3月5日)的6时至23时(其中除夕和初一为全天)允许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在限制燃放的区域外,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届时,禁止燃放区域或部位将张贴各县(市、区)烟花办印制的禁燃标志,请市民自觉遵守规定。
根据《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禁止在以下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层建筑物、城市木屋毗邻区等十类场所。
非法卖最高罚10万 随意放最高罚500元
警方表示,对未经许可经营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对未经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确保销售和燃放环节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