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通讯员 夏金莲
海都讯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因私自进行电镀加工而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污染环境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10日间,戴某在福鼎市店下镇租用厂房私自进行电镀加工作业。戴某在电镀加工作业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重金属超标废水直接排入周边溪流。
2014年6月10日,福鼎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该电镀作坊的车间及厂外排污口分别进行采样。经检测,排放的废水严重污染周边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