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海都讯 闽清县农业局原局长刘宜业因受贿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详见本报2014年12月2日A35版)。
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林某行贿闽清县农业局原局长刘宜业30万元,法院判决林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经审理查明,林某是闽清县东桥镇南坑村村委会原主任,2012年4月6日,林某借用其他农户的身份证,在闽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了闽清绿健食用菌合作社(以下简称绿健合作社)。
2012年,林某以绿健合作社的名义向闽清县农业局申报现代农业食用菌产业生产发展项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林某多次向刘宜业行贿30万元、向闽清县食用菌管理中心副主任黄某行贿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