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闽闻·环球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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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弄丢货物被判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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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锄报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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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3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快递公司弄丢货物被判全赔
福建省高院昨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维权要点
 

N海都记者 涂明

海都讯 昨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开发布福建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以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提醒维权法律要点和途径。

案例一:快递公司弄丢货物被判全赔

2012年8月19日,原告艾派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欲将两块海德堡波拉切纸机红外线保护电路板寄往厦门。当天,被告速尔泉州分公司晋江点的快递员许某在原告公司前台取走该包裹后交由速尔泉州分公司投递,后在投递过程中丢失。原告因包裹丢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2.4万余元。被告速尔泉州分公司是厦门速尔物流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晋江市法院判决厦门速尔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财物损失2.4万余元。后泉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快递公司寄送的物品丢失时,快递公司通常援引《邮政法》相关规定,或以快递单背面协议条款所载内容主张未保价物品丢失,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快递费用的3倍。但是,对丢失物品进行最高赔偿额限制,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而免除快递企业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快递企业已尽提醒义务的情况下,快递企业应当据实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案例二:通过婚介找伴侣入会容易退费难

2013年9月10日,张某与厦门市花为媒婚姻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征婚委托协议书》,约定花为媒公司综合张某的个人条件和择偶要求,有针对性地为张某推荐结婚对象,服务最终有效期限至2015年9月9日,到张某结婚或主动放弃花为媒公司的服务为止,张某向花为媒公司支付婚姻介绍服务费1880元。此后,花为媒公司向张某推荐若干次对象,但张某仅见面一次。2013年10月14日,张某以花为媒公司未能推荐符合其择偶要求的对象为由诉至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征婚委托协议书》,花为媒公司退还张某婚姻介绍服务费940元。

法官提醒:婚介服务合同是以双方互相信任为基础而订立的合同,兼有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性质和特征。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居间合同、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合理界定纠纷性质,公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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