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3版:社会/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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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超市73万 男子被判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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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3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挪用超市73万 男子被判刑4年

 

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海都讯 近日,沙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吴某某利用担任一大型超市三明沙县府前店现金办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司的备用金和购物卡资金,用于挥霍和参与“六合彩”赌博。经盘点结算,吴某某经管的备用金短缺12万余元、购物卡资金短缺61万余元。

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73万余元,用于挥霍和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4年,责令吴某某退赔73万余元,发还该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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