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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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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提交二审
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企业

 

N海都记者 练仁福

海都讯《福建省电信(电子信息)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二审稿作了较大幅度修改,尤其是在保障用户自主选择权方面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在草案一审时,有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指出,有的建筑物开发者、管理者通过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排他性或者垄断性协议等不正当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企业为电信用户提供服务,同时也限制了电信用户自主选择其他电信企业的权利。

为此,二审稿增加“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条款,并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或者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

在法律责任部分,二审稿规定,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或者收取接入费、使用费等性质类似的相关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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