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省物价局昨日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规定》的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公示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若有涉及,公示时应当删除。但是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经权利人同意公示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认为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示。 (袁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