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21日下发《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同时公布了法律明确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
通知要求,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企业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要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后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的,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自行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