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苏燕梅
海都讯 上周,本报《爱晚亭》版面报道的福州一老人生前立遗嘱卖房分钱,送妻子去养老院这件事(详见5月21日A10版),引起了福州不少市民的热议。不少市民表示,养老院太远,不太现实;住在儿女家又太近,难免有矛盾。还有许多老年读者对怎么立遗嘱很感兴趣:立遗嘱有哪些形式?怎么立才具有法律效力?要不要做公证?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福州市公证处。
遗嘱有5种形式 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据公证员介绍,遗嘱不是非得经过公证才有效。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共有五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自书、代书、录音、口头这4种遗嘱与公证遗嘱同时存在,无论时间先后,都无法替代公证遗嘱。所以想要更改公证遗嘱,就得到公证处再办一份。
相比之下,自书遗嘱就灵活多了。而自书遗嘱说白了,就是遗嘱人拿出一张纸,亲笔在上面写下自己的遗嘱并签名。需要注意的是,落款一定要写上时间。立好遗嘱后,遗嘱人可以自己收着,也可以把这个遗嘱给继承人。
自书遗嘱有个好处,就是更改容易。福州的一位老人,曾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把房子留给大儿子。后来,他发现大儿子对自己不孝顺,就再立了一份自书遗嘱,把房子给二儿子。立有数份遗嘱,内容又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种遗嘱需见证人 遗嘱还可附条件
公证员还说,代书遗嘱、录音遗嘱,都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可以拍个视频,将过程记录下来,当做多留一个证据。
而口头遗嘱,一般是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立的,也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常见的情形是,遗嘱人病危,在紧急情况下对护士、医生表示,他要将遗产留给谁。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在现实中,常遇到一些市民立遗嘱把房产给儿女,但立遗嘱的人去世后,继承人将还在世的父或母赶出家门。公证员建议,以防万一,市民可以订立附条件的遗嘱。比如在遗嘱中加上一条:父母在世时,享有居住权,继承人不得出售房屋,不得赶走父母。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违反了这个条件,遗嘱所约定的内容可以认定为无效。
要提醒大家的是,市民立遗嘱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患有老年痴呆的老人不能订立遗嘱。市民在立遗嘱时,如果是关于房产的,要注明具体地址,股票、字画、金钱等遗产,也要尽量写明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