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涂明
海都讯 福州市一小区业主拖欠了9年多的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此案,判该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2万余元;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该业主不用交违约金。
2001年4月30日,福州金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榕桥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同心花园住宅、沿街商业店面委托给榕桥物业公司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市物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久后,福州市物业部门核定该小区带电梯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80元。
同心花园业主郭某的单元房建筑面积为137.32平方米,自2004年1月起至2013年9月,他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榕桥物业公司多次要求郭某交纳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公摊水电费,遭拒。最后,榕桥物业公司将郭某告上法庭。
台江区法院一审认为,物业公司已履行了服务义务,郭某理应及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于物业公司未提供计算郭某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证据,且其物业服务确实存有瑕疵,因此,物业公司主张郭某应承担逾期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违约责任,缺乏依据,
最后判郭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了9年多的物业费12823.2元;拖欠1年的电梯电费及公摊水电费229元。
一审宣判后,郭某不服,提起上诉。郭某称,他不交物业费并非恶意拖欠,是因为与他同一栋楼的部分业主违规改建,严重影响其他业主的生活质量,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管理义务。福州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