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吴华英
海都讯 去年2月,莆田市民小张手机出现故障,便寄给网上商家维修,送回时故障是修好了,可外壳存在磨损。他希望卖家能给一定赔偿,不过双方协商不成,小张给了卖家的网店差评。不料,卖家以诽谤等为由,将小张告上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卖家诉求不具有法律依据,驳回诉求并认定由卖家承担诉讼费。
据了解,小张的手机因出现黑屏,便寄送给在网上开手机维修店的小林维修,商定费用400元。手机寄回时,小张发现手机外壳破损严重,便与对方协商,不过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小张认为卖家没有作出实质补偿,反而将责任推给快递公司,一气之下他便给卖家的网店差评。
对于这个差评,小林无法接受,便将小张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同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荔城法院审理认为,小张对网店作出差评是行使消费者权利的合理行为,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对于诽谤的行为,原告也没有提供有效证据。另外,小林提供的支付宝交易记录是单方制作,没有提供小张差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所以小林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