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P04版:社会/警法
3上一版  下一版4
 
父救子溺亡 水库管理局赔钱
买家给差评 竟被网店告上法庭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下一期4 版面导航
下一篇4 2015年6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父救子溺亡 水库管理局赔钱
东圳水渠石室岩段防护缺失,管理方被判担责10%
 

N海都记者 李伟强 通讯员 落麦

海都讯 踏青回家途中,患有孤独症的儿子不慎滑入东圳水渠,父亲下水救上儿子后不幸溺亡。因事发段水渠防护部分缺失,家属认为防护缺失才导致下水救儿的父亲溺亡,部门管理存在漏洞,因此将市东圳水库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园林管理局三部门告上法庭。

近日,莆田城厢区法院一审判决东圳水库管理局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10%,水利局、园林局不存在过错。

亲属:水渠防护缺失才引发悲剧

2014年10月3日,郑某带着患有孤独症、智力低下的儿子小成前往石室岩景区游玩。返回途中,经过东圳水渠石室岩段东侧。该水渠东侧种植有绿篱并设置铁栅栏作为防护,但距通往石室岩石桥约60米处有一缺口无遮挡。

其间,小成走进该缺口,随后不慎滑入东圳水渠。郑某立刻跳入水渠营救儿子。在路人帮助下,小成得救,郑某却被水流冲走,最终溺亡。

事后,郑某家属认为,事发水渠段隔离防护带存在许多间隙,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也没有任何警示牌或者其它提示,这才导致小成滑入水渠,并引发郑某溺亡的悲剧。

家属认为,莆田市东圳水库管理局、水利局、园林管理局作为东圳水库或渠道绿化带的管理者、监督者,未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责任,是导致本次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为此要求三部门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95598.68元。

法院:水库管理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城厢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郑某见其子遇险不顾自身安危施救,乃人之常情,该行为本身不存在过错;但其子患有孤独症、智力低下,作为监护人的郑某在携其踏青途中,因疏忽大意、未履行监护义务,致小成进入渠道遇险,从而导致自己因救子身亡,其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事发的东圳水库沿渠步道,是前往石室岩的主要通道,是市民娱乐、休闲、运动的重要公共场所,莆田市东圳水库管理局作为该水渠的管理者理应意识到该地段的特殊性,其虽在该地段设置警示标识,但未能采取足以防止儿童进入水渠的安全保障措施,致事故发生。根据“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酌情认定由其对死者郑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莆田市水利局、莆田市园林管理局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下一篇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