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出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起,颁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根据有关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学位证书是否制作外文副本,由学位授予单位决定。
(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