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李拯
海都讯 昨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备受关注的《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一审,对非法采砂、占用河滩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处罚规定。
据介绍,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份对河道管理进行了地方立法,我省已明显滞后。这导致侵害河道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不少河道遭受严重破坏。据悉,多年来,我省河道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但该条例是1988年制定的,时间较早。
亮点一:分级管理实施“河长”制
省水利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草案)》的立法过程,借鉴了浙江、江苏等省的经验,对河道实行分级管理。拟将我省河道划分为五级,一级河道由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二级、三级河道由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四级、五级河道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2014年,我省全面实施“河长”制,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提出,建议将这一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写入《条例(草案)》。
亮点二:违法采砂拟最高罚30万
目前,我省部分地区非法采砂、滥采乱挖等现象相当严重,直接危及河道行洪、江河航运、生态安全。非法采砂难以根除,一方面是暴利诱惑,另一方面,则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省现行的法律法规仅对河道采砂作了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而且设置的罚款额度低,造成违法成本低。
为此,《条例(草案)》拟专门就河道采砂作出规定,并明确处罚措施。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调研后认为,在目前没有对河道采砂进行专项立法的情况下,《条例(草案)》的相关规定仍较薄弱,因此建议增加刚性规定,还对处罚措施提出了修改建议。拟规定对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五万元以上和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三:河道沙洲不得擅自开发
随着房地产开发升温,一些地方占用河道滩地、沙洲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河道防洪功能。对此,《条例(草案)》拟提出,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尚未开发的,不得擅自开发;确需开发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意;已批准开发的,不得扩大规模。
《条例(草案)》拟规定,对占用河道滩地进行城乡建设、擅自开发河道范围内沙洲等行为,处以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还拟规定,对擅自修建取水、引水、蓄水、排水、阻水、排污、排渣工程,擅自设置拦网的,也将被责令停止、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