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即日起就《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保健食品标识的使用信息应包括食用方法及食用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等。其中,“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声明内容应当采用与周围文字不同、效果更为突出的颜色,违者将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还指出,标签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者图形。 (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