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涂明
海都讯 2011年,在上海给车报牌要五六万元,而在福州闽清,这笔费用仅需100多元。闽清一复印店老板陈某从中发现“商机”,行贿闽清车管所原所长以及报牌经办民警后,在闽清车管所违规为上海籍车主办理146辆小轿车报牌,获利12万元。近日,闽清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陈某同伙,在上海从事车辆报牌业务的宣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陈某(1973年生)在闽清经营一家复印店。2011年,他获悉车辆在上海和闽清报牌有巨大差价,此后他前往上海,在一车行内认识了从事报牌业务的江苏男子宣某(1978年生)。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由宣某提供上海籍车主的报牌车源,陈某负责在闽清给车报牌。此后,宣某提供了146辆需报牌车辆,其向车主收取每辆车1700元至2100元不等的报牌费用,陈某则从宣某处收取1500元至1800元不等的报牌费用。
陈某返回闽清后,经闽清梅城派出所当民警的亲戚,通过派出所综合系统,将上海籍车主信息录入辖区出租户住址名下,获得暂住证信息。陈某又以车主代理人的身份,行贿闽清公安局原交管大队中队长兼车管所所长刘某某(另案处理),两人此后四次一同赴沪,进行违规异地验车,并给予报牌。
刘某某称,他在明知道异地验车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打着“便民服务”旗号去上海验车。头回每辆车只有500元好处费,和陈某商量后,加到了每辆800元。领到车牌后,陈某分四次送给刘某某好处费共10.5万元。陈某还找到在车管中队登记审核岗工作的民警,给予其好处费10220元。
去年8月19日,陈某在闽清落网;同年9月15日,宣某在河南省落网。法院查明,2011年6月至7月间,陈某通过账户,与宣某之间资金往来共计117万余元,宣某每辆车获利约200元,总计获利约29200元;陈某每辆车获利875元,总计获利约127750元。
据经办法官介绍,在上海分两种车牌。第一种车牌在上海没有限制。第二种车牌只限在上海城郊通行。而外省车牌,在上海只会在上下班高峰期时被限制在部分高架桥或区域行驶。“外省车牌比第一种权限低,但又比第二种权限大。”法官说,第一种车牌很难摇到号,而且目前的价格在7万元以上,而在外省,委托机构办,几千元就可以报牌。法官说,该案中的车主,基本上是住在上海城区,由于价格高和摇号难,他们宁愿上外省的车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