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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务长遭辱骂 不能成为拒载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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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务长遭辱骂 不能成为拒载理由

 

背景:8月6日,一名12岁女童当众辱骂乘务长并拒绝道歉,厦门航空MF8036航班机长在请示AOC(航空公司运行中心)后,做出拒载女童等4人的决定。事后,厦航对该机组发出处罚通报,由此遭到某民航自媒体的质疑,认为厦航此举“惯坏了熊孩子,伤透了民航员工的心”。

其实,厦航对涉事机组进行处罚的公关行为是正确的,因为该机组的拒载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损害了其他旅客的利益。

首先,航空公司作为公共运输企业,无权拒绝乘客通常的、合理的乘运要求。对此,合同法第289条、民用航空法第95条以及第111条都有相关规定,只要乘客购买了机票,就享有乘坐飞机的权利,航空公司若无正当理由,就无权拒载。

其次,为了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航空公司有权拒载。但对于哪些情况下可以拒载,目前仅有一条法律规定,即民用航空法第102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此外,可以参考的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安保手册》中的规定,如果乘客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就可以拒载。

根据有关规定,未随身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者不得登机,患有严重疾病等身体处于危险状态者不能登机。可见,拒载的理由,均与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有关。如要做出拒载的决定,必须提供更加充分而令人信服的证据,比如,从女童及其监护人的行为,足以认定他们具有犯罪人格,很可能在二次登机后对机组人员或其他乘客实施暴力殴打行为。否则,机组人员不应以面子受损之类的狭隘心理,任意侵害乘客的合法权利。

(作者周铭川,原载《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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