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7版:今日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严查“改数据”
曝光“抠鼻屎”是否应打“马赛克”
今日时评
今日时评
中英教学对比脱离文化背景的秀
中英教学对比脱离文化背景的秀
“不超5%可强征”只能出于公共利益
“不超5%可强征”只能出于公共利益
新闻搜索:

3上一期 版面导航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8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超5%可强征”只能出于公共利益

 

N舒锐

背景:8月初,正在内部征集意见的深圳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稿)》,首次提出了“如果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则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的房地产并出售给项目实施主体”等突破性条款。(据8月12日《南方都市报》)

城市发展确实面临土地稀缺的桎梏。但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任何发展城市的举措都须于法有据。

通过现行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我们不难看出,涉及更新的项目,不少能够和“公共利益”有所联系,如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再如,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房进行改造的项目。但是也有一些项目涉及商业利益,如部分“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项目”,为了“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实施的更新项目,这显然更多地需要市场主体参与,不能由政府一竿子插到底。也正因此,该草案条款被媒体解读为“深圳拟规定‘钉子户’不超5%,开发商可申请强征”。

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中一大亮点就是重申了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商业利益严格分开。

通俗而言,如果相关更新项目的确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使被征收人都不同意,政府也有权对之作出强征决定,如果决定得不到落实,主管部门则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法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拆迁。而如果相关项目并非出于“公共利益”,只能由双方自己去沟通,只能通过民事经济交易的方式,否则即便政府作出了强制征收决定,法院也将之认定为无效。

换个角度,如果当地条例相关规定只适用于“公共利益”项目,而如果还要将之适用于涉其他利益项目,那就将与上位法相抵触,开了历史的倒车。

 
3上一篇  下一篇4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