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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8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榕立法规范养犬或推行登记制度
《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首次审议,草案透露,拟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不得饲养未经免疫及登记的犬只
 

榕立法规范养犬 或推行登记制度

N海都记者 袁丽群

海都讯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哪些犬只属于‘烈性犬’?”“养犬需登记,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登记?”昨日上午,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代表及市公安局、城管委、市容局等有关部门,针对条例的具体内容,展开了热烈讨论。

有委员认为,城市养犬越发普遍,犬类伤人、犬吠声扰民等已成投诉热点,规范养犬势在必行。该草案透露,养犬拟实行强制免疫及登记制度,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目前,草案还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中。

拟推养犬登记实行强制免疫

清晨或傍晚,市民出门散步,经常会见到不少人边散步边遛狗,城市养犬变得越发普遍。而同时,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犬类伤人、犬吠声扰民等已成为不少市民关注和投诉的热点。

据记者了解,草案拟对养犬实行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饲养未经免疫和登记的犬只。犬类登记今后或需持犬类免疫证、申请人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前往有关部门办理。同时,草案拟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养犬人需定期持犬类免疫证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依法确认的诊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

饲养未经登记的犬只,草案也拟规定由养犬登记机构对犬只予以没收,并处以相应罚款。

犬只不得放养出户需束链条

海都报曾多次报道犬类伤人事件,如《学校工地蹿出恶犬 咬伤路人》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记者注意到,报道的多起犬类伤人事件,犬类未束链条都是主要原因。

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透露,福州城市养犬拟进一步规范养犬人的行为,如要求犬只不得放养,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个人携犬出门,需束犬链并有成年人牵领、看管,犬只乘坐电梯应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且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等。

若违反上述规定,草案也拟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或没收犬只,并吊销养犬登记。

委员建议

记者调查发现,2001年,福州市政府出台了《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2007年、2009年福州市政府两次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此次,《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再次引起了公众的注意。分组审议中,委员们针对几个热点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1.是否应该确定养犬主管部门?

审议过程中,有委员表示,条例(草案)虽然对养犬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作出相关规定,但条例(草案)暂未确定具体负责养犬规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而养犬要推行登记制度,也必须先确定某单位为养犬登记机构。

2.养犬登记是否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

有委员认为,条例(草案)显示,从养犬登记到核发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再到养犬人携犬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都暂未明确相关的费用。福州养犬数量暂未明晰,但如果全程免费,势必会增加财政支出,一定程度上侵占了公共利益。

3.无主犬应送交犬只收容所?

审议讨论中,有委员认为,条例(草案)拟规定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安置的,应该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所,并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但要考虑到收容场所的接纳能力。有委员建议,若养犬人将犬只交由收容场所饲养,应该交纳一定的费用,不应“一交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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