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海都讯 闽侯男子张某某,伙同他人收购并出售五六十头死猪,非法获利约6000元,被闽侯法院一审判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某与同案人林某某共同退出非法所得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中旬,张某某与林某某(已判决)等人商定,从闽侯县青口镇当地的养猪场,低价收购死猪,将死猪肉贩卖到福州湾边等处牟利。张某某与林某某负责到养猪场收购死猪,并运到林某某位于闽侯县青口镇梅溪村的废弃养猪场内,进行分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