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智 通讯员 仙法综
海都讯 莆田一少年私自购房后遭父亲反对,要求开发商退定金,但遭到拒绝。17岁的郑某只好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仙游县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原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一审判决支持郑某的诉求,判决开发商返还郑某定金5万元。
少年:违背父母意愿交了购房定金
1997年7月出生的郑某,是仙游县一中专学校一年级在校学生。今年2月9日,郑某与仙游一房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了一套面积107.94平方米的套房,当天便交了5万元定金。1个多月后,郑某起诉到仙游县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5万元定金。
郑某诉称,因看到被告的商品房公告很诱人,在未经其父母同意下,便擅自交了定金5万元给营销中心,订购房子。回家后遭到父亲的极力反对,而自己正在读书,未经父母认同,是完全无能力购置房屋的。郑某认为,自己在签订认购书时未满18周岁,且是在校学生,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认购行为是无效的。
开发商辩称,原告郑某前往营销中心签订认购书时,系由其父及二位亲朋陪同,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合理推定该认购书是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郑某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认购书合法有效。另外,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
商品房预约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原告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达成,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交付的认购定金5万元应适用定金罚则,被告不予退还。
法院:少年之父是否在场开发商证据不足
仙游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监控录像中,虽然体现原告之父陪同原告一起到被告的营销中心,但无法体现原告在签订认购书和交纳定金时其父在场参与具体活动。因原告签订认购书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认购房屋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是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另外,原告还是在校学生,没有生活来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因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故被告依据该认购书收取的商品房认购定金人民币5万元应予返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