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今年30岁的陈智某是一名商人,来自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石盘村,只有中专文化。2012年年底至2014年3月份之间,陈智某担任莆田市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股东兼财务管理人员。利用保管资金的便利,陈智某将公司10.6万元的投资款占为己有。
2014年1至3月间,陈智某以成立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为由,让各个股东将启动资金汇入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到30万元的资金后,陈智某却未投入到公司的店面中。2013年5月份,陈智某编造莆田一影城项目投标需要保证金,以高利诱惑向受骗人杨某借款人民币283万,并将骗来的款项用于偿还旧债、高额利息及高消费挥霍。陈智某前后实行诈骗总额为1917.5万元。
目前,由莆田市检察院对该案件进行进一步审查。
(陈小芳 赵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