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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愈26年他仍处“隔离”
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 可作为应收账款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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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11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闽一案例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 可作为应收账款质押

N海都记者 曾会文

海都讯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下称“海峡银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下称“亚新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市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案例,作为第11批指导性案例发布。

福州中院审理的这起案例中,2005年,亚新公司向海峡银行借款3000万元,用于长乐市城区污水处理厂BOT项目,市政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07年10月21日起,亚新公司未依约按期足额还本付息。福州中院于2013年5月16日判决,亚新公司向海峡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8714764.43元及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3640元;本应由长乐市建设局支付给亚新公司、市政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海峡银行有权直接收取,并行使优先受偿权。两被告上诉后,福建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作为应收账款予以质押,对于协调新生物权与物权法定原则提供了指引,有利于解决对特定项目(如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能否质押及收益权质押实现方式的争议,统一裁判标准,对规范金融机构特许经营权的质押贷款业务并促进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有积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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