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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肖像侵权 三“星爸”泉州赢官司
当地一汽车销售公司未经许可,在网上发布带有林志颖、田亮、张亮肖像及姓名的“广告漫画”;法院昨一审,判该公司赔偿每人2.7万
发在网上的广告漫画(网络截图)

N海都记者 韩影 通讯员 郭云程

关注理由 近年,随着综艺节目《爸爸去哪儿》的热播,林志颖、田亮、张亮等“明星爸爸”身价倍增。2013年12月,泉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未取得艺人许可的情况下,就在“泉州汽车网”上,采用漫画形式,发布带有林志颖、田亮、张亮肖像及姓名的厂商宣传资讯。随后,该汽车销售公司与开办网站的广告公司,被三位“明星爸爸”告上法庭。

昨日,丰泽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出炉。法院认为,广告公司未构成侵权,汽车销售公司构成侵权,判其向三位艺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2.5万元的经济损失及2000元的维权开支。

被告:用的是漫画形象 文字均是赞美

2013年12月12日,泉州某汽车销售公司在未取得艺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丰泽某广告公司开办的“泉州汽车网”上,采用漫画形式,发布了带有林志颖、田亮、张亮肖像及姓名的厂商宣传资讯。

3位艺人得知后,于今年7月21日委托律师,到丰泽法院起诉这两家公司,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000元。今年9月15日,丰泽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庭审中,广告公司表示,诉争文案系汽车销售公司在他们免费提供的网络平台上发布,接到原告律师函后,侵权页面也已删除,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汽车销售公司也认为自己并未侵权,理由包括:厂商资讯并非销售广告;涉及的是漫画形象,并不在肖像权范畴之内;资讯文字均是赞美之词,不会导致明星的社会评价降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即使所发布的资讯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原告主张的赔偿也偏高。”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涉诉网站受众范围有限,且在接到原告律师函后,便立即删除页面,对原告而言,并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法官:看漫画可认出明星 且用于商业宣传

丰泽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经查,汽车销售公司在“泉州汽车网”上发布的厂商资讯,浏览者可从漫画所体现的人物形象,辨认出肖像权人的原貌,再结合所配文字内容,公众足以判断系该公司使用三位艺人的肖像权及姓名,用于所经营的汽车品牌宣传。因此,在未经三位艺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汽车销售公司发布上述资讯的行为,已构成侵权。

本案中,广告公司为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但无法据此推定广告公司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涉案网页内容侵害他人权益,且该公司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已及时删除网页的链接和内容。

综上,丰泽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构成侵权,广告公司不构成侵权。

至于经济损失如何赔偿,丰泽法院结合三位艺人的社会知名度、汽车销售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定为2.5万元。此外,法院认为,涉案网页不含有贬低、侮辱性内容,并不必然导致艺人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主张精神损失费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另外,对三位艺人主张的索赔维权费用2000元,法院也予以支持。

对于该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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