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2版:天下/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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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地图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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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5年12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地图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个人不得携带违规地图出入境
互联网地图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N人民 法晚 新华

国务院昨日公布新通过的《地图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地图禁止显示的内容包括: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违反《条例》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则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地图收集信息需用户同意

《条例》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

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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