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天下/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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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5年12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划定12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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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新华 财新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28日公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贷(P2P)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办法》同时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及控制信贷集中度风险等。

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等,《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为减少对行业的影响,《办法》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等净化市场。

□点击

P2P

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12项禁止行为

●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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