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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房屋转让手续费 新标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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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2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闽房屋转让手续费 新标准出台
多类型房屋转让手续费下调,下月起执行;多种情况可免费

N海都记者 袁丽群

海都讯 记者昨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规范房屋转让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我省就房屋转让手续费及相关问题作出最新通知,下月起执行,有效期2年。记者注意到,相较此前执行的收费标准,多项转让手续费均有下调。

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最高不超3万元/宗

据悉,本次通知规定:房屋转让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对于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房屋为2元/平方米,存量房屋为4元/平方米;而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房屋为6.5元/平方米,存量房屋为11.5元/平方米。值得注意的是,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3万元/宗。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除外)按扣除等面积部分后新增的建筑面积计收。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约定方承担。

三种情况可免手续费

省物价局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收费减免政策,明确以下几类情况可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1.对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房改房,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2.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等原因发生住房转让的,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3.由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其所属房产发生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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