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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参保人员 药店购药限额提至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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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2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省本级参保人员 药店购药限额提至200元

N海都记者 刘世泉

海都讯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2016年1月1日起,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标准有所变化。其中,省本级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购药,每15日最高支付限额从150元提至200元。

根据相关通知,2016年度省本级城镇职工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维持2015年水平不变。省本级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超过5000元的,可自愿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

此外,从2016年1月1日起,允许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买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消毒用品(卫消字)。同时,省内异地安置的省本级参保人员,其社保卡同时开通安置地和参保地即时刷卡结算功能,并在安置地的所有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均可刷卡结算。

《通知》明确规定,2016年1月1日起,将医保医用耗材超医保支付限额的费用,纳入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补助范围,且不受病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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