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庄少虹
4月11日新政出台之后,购房者关于契税、营业税、买方资格的疑问更是不断,本次“”继续为大家解答购房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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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认定按家庭
问:陈女士名下有一套房子,丈夫名下也有一套房子,都是楼梯房。请问,现在若再购买一套电梯房能否算首改房,并享受契税优惠?
答:根据新政,4月11日起,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如果申请契税减免,应提交以家庭(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购房查询认定主体的证明。按照规定,陈女士家庭已经有两套房子,再购房算二套以上,需缴纳契税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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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征收按产权证记载时间
问:章先生2010年在金山购买了一套房子,并于当年网签。他于2014年接到办理产权证通知,但拖延至2015年11月才去办理。请问,若他现在打算卖房,是否能免征营业税?
答:不能,按照新政,从2016年4月11日起(含11日)福州不再实行“按原购房合同签订时间认定”的规定,而是改按契税完税凭证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孰先原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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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认定
问:以家庭为单位现有2套住房,1套商业按揭,1套无按揭(之前曾有2套房子买卖贷款记录)。请问,再购房能否使用公积金贷款,按第几套认定?
答:当前政策一个家庭允许两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均为20%。您的情况纯公积金贷首付20%,组合贷以商业银行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