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据新华社电人民新京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国家林业局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在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热点进行了详细解读。
随意放生承担责任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放生做了明确规定。严旬表示,放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市场上买的外来物种,法律对这种放生是禁止的,而且还设定了罚则。另一种是放生当地物种,对于这种放生要求不能对当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是对财产造成损失,要在科学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不能随意放生,产生危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将定动物价值标准
依据新法,虎骨、犀牛角等人工养殖的重点野生保护动物制品,禁止应用于中医药领域。
岳仲明表示,对野生动物利用,总的原则是要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该以利用人工驯养的野生动物资源为主,要有利于野外种群的养护。
严旬表示,下一步要出台一个野生动物价值的衡定标准,以这个标准来规范执法,做出处罚。修改后的该法规定,违法捕获国家野生动物的,处以捕获价值2倍到10倍的罚款。
保护名录5年一调
“多年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没有大的调整,对物种的保护产生了一些影响。”严旬说,经过多年的保护,有些物种数量增加较多。下一步要对名录进行调整,目的是对极度濒危的、原来等级比较低的,要提高保护等级,如江豚,从二级提升到一级。对有些物种可能要降级,如梅花鹿的人工种群全国已经饲养上百万头,可能其人工饲养的种群不再列入重点保护动物,而是列入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名单中。法律还要求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
扩大损失补偿范围
“这部法律扩大了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范围,不仅仅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且也把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列入补偿范围。”严旬说。
严旬介绍,因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都可以按照当地补偿条例中规定的条款,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