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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定点药店 结算回款遇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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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8月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省医保定点药店 结算回款遇难题
原本需要提供的票据凭证,因榕税务部门新系统启用,无法再开出;省医保中心称,将积极沟通解决此事

N海都记者 李拯 刘世泉 实习生 林斯妤

海都讯 “数十万元的款项,如今没法结算,不知如何是好。”榕一省医保定点药店负责人说,上个月,本该和省医保中心完成5月、6月两个月的资金结算,但该中心要求的入账凭证,如今税务部门已无法开出,导致相关工作“卡壳”。

昨日,福州市国税局证实,因新系统启用,无法再开出发票以外的票据。省医保中心则表示,将和各部门积极沟通解决此事。

若开发票为凭证 需重复纳税

记者多日走访获悉,目前,福州有300多家省医保定点药店,均面临此难题。上述负责人介绍,往年,向省医保中心结算时,需由中心出具对账单,药店据此到税务部门拿到“福州市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票据”,并回省医保中心结算回款。不过,随着近期税务部门系统升级,该票据无法开出。“目前,我们可以提供的入账凭证,只有税务发票。”该负责人说,但这么做会导致重复纳税。

据了解,各大药店5月、6月的营业额均已报税,根据规定,必须再交一次税,才能开出发票。不过,为回笼资金,已有药店采取如此“下策”。一晋安区药店因规模较小,营业额仅5万元,因此,按3%税率缴纳了1500元,即开出了发票。

但是,对于规模大、营业额高的药店而言,这么做是难以承受的。“我们两个月营业额达到80多万元,需承担17%的税率。”榕一大型连锁药店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相当于要多花近14万元,才能“买”来一张结算凭证。

福州市国税局:可配合书面函告

昨日下午,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省医保管理中心要求药店开具的税务局的票据证明,确已被停用。增管处一林姓负责人表示,“福州市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票据”,是多年前为监控药店和医保中心结算的销售额而专门设置的。

“如今,国税开始启用金三系统后,不再允许开具发票以外的票据。”林负责人称,若省医保中心需书面函告,他们可以配合。不过,记者还从市国税局了解到,在我省多个地市,类似“福州市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票据”的凭证已停用多年,目前仅省医保和铁路医保还在使用。

记者从省医保中心获悉,由于国税局税务系统升级,无法开具定点机构医保结算发票,结算资金是否还要开具发票问题,已有不少从业者向中心咨询。

该中心张主任告诉记者,他们已多次开会,并会同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沟通商讨如何解决。“中心作为经办机构,也希望能尽量精简程序,降低药店等企业成本。”张主任说,省医保中心将与各部门协商,此事若有最新进展,将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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