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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8月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问责条例为何无移送司法
中纪委解读:已明确的程序不再重复规定

N法晚

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也有网友通过中纪委网站留言板提出相应的问题咨询。7日上午,中纪委网站“回复选登”栏目,选择了两则网友关于问责条例的留言和中央纪委研究室的回复刊发。

@有网友提问《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组织调整、组织处理的含义是什么?

中央纪委研究室回复称,组织调整与组织处理都属于职务调整范畴。《条例》采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表述,兼顾了不同情节,更为完整准确,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进行问责留下了空间。根据《条例》规定,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有网友提问《条例》规定的问责方式为何不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央纪委研究室表示,《条例》坚持依规治党,突出党规特色,对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如涉嫌违法犯罪,可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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