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黄燕
海都讯 为蝇头小利,90后女子竟办理39张银行卡,并以80、100、3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从事电信诈骗,从中牟利2800多元。近日,连江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1995年出生的浙江女子陈某悦,初中文化,一直没找到合适的工作。2016年1月至3月间,她认识了李某(因涉嫌电信诈骗被捕)。对方得知她在找工作,便问她愿不愿帮其干活,工作内容很简单,就是去深圳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
随后,陈某悦用自己的身份证共登记开户了39张银行卡,以80元、100元、300元等价格卖给李某,但有7张银行卡不符合李某要求被退回,陈某悦共从中牟利2800多元。
2016年3月11日,连江县公安局接到陈某宇报案称,他接到自称是上海警方的电话,说其银行账户涉嫌洗黑钱,要求把钱汇到对方提供的两个安全账户上。陈某宇根据对方的要求进行转账、汇款,共被诈骗107万余元,还被扣除手续费85.37元。
经查,陈某悦开户办理用于本案中的银行卡有16张,被害人被诈骗资金有273478元转入其银行账户,并取现或再转入其他银行账户。此外,陈某悦还介绍赖某开户办理银行卡卖给李某,其中赖某卖出银行卡5张被用于本案中。
□提醒
检方介绍,出租或者出借身份证件或银行卡账户,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个人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声誉和信用记录受损。如若明知银行卡被用于诈骗、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还通过办卡赚钱,则还有可能构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