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新华中新 钟禾
国家工商总局昨日在官网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从即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除新消法规定的四种类型的商品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三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参照本办法执行。该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不宜退货商品范围增加
新消法设立了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在实施过程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哪些“其他”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退货程序等存在争议,导致消费纠纷多发。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三种类型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分别为:
一是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二是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是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
开封查验不影响商品“完好”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但商品完好的标准如何界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同时,《征求意见稿》按照不同商品品类,明确了“不完好”的判定标准,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是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办公耗材、汽车耗材类: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退货时应将赠品退回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
处罚方面,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