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陈青松 曾炳光 文/图
海都讯 51岁的蓝如童,是漳州漳浦湖西乡顶坛村村民。今年3月21日,他家的鸭被偷,在追贼过程中,小偷因雨天路滑摔倒致死。蓝如童因此被漳浦警方刑拘。
11月11日,厦门一家媒体的报道,让这起案件再度曝光。这篇名为《追小偷致其身亡失主无奈被起诉》的报道中称,近日,蓝如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
报道上网后,引发网友热议。昨日,漳浦检察院、公安分别就该案案情作出通报、说明。
讲述 半夜起床发现鸭被偷,冒雨追小偷
蓝如童的家位于漳浦县道519线旁。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他家时,他的妻子、母亲、儿媳和孙女都在家。其妻蓝文华称,丈夫取保候审后,和儿子外出打工,并不在家。
蓝文华回忆,事发当日凌晨4点多,3岁的孙女喊饿,蓝如童起身泡奶粉,突然听到门外传来鸭子的叫声,那可是准备给大儿媳坐月子吃的番鸭。他开门一看,发现有人正在偷鸭子,就大喝了一声并追了过去。
蓝文华指着家门不远处的电线杆称,当时偷鸭的陈某就倒在那里,她打雨伞出去的时候,发现一个老头半身靠在她丈夫腿上,看他年纪挺大的,还光着脚。
11月11日,一条来自漳浦检察院的新闻,刊登在厦门媒体的版面上:“……追小偷的男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海都记者调查了解到,此文中的“黄某华”有误,应是“蓝如童”。
11月13日,不过短短数百字的新闻,通过微博转发后,掀起轩然大波。全国很多媒体官博都转载了该新闻,并问网友:你怎么看?
检方 尚在审查起诉中,将适时公布案件进展
昨天下午,针对网络热议,漳浦检察院在官方微信作出了情况通报,称目前案件尚在审查起诉中,漳浦检方将适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进展情况。
检方情况通报称,2016年3月21日4时许,蓝如童在家中察觉门外有人偷窃,出门发现陈某(57岁,2015年12月两次因盗窃家禽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手上抓有鸭子,后喊“抓贼”并追赶陈某至蓝某仁家门口时,抓住陈某衣袖,因雨天路滑,致两人同时摔倒在水泥地面上。蓝如童家属报警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现场勘查发现,蓝如童家附近有陈某遗弃的一辆自行车、一个黄色蛇皮袋(内装4只鸡)。
另外,针对此事,漳浦警方强调,3月29日,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蓝如童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4月5日,漳浦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要求漳浦公安局补充侦查,并提出了多条意见。
海都记者了解到,漳浦公安局第一次将案件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尸检报告还未出炉,随后,他们按照漳浦检察院提出的几点意见,继续侦查取证,如补充了尸检报告、到平和调取了陈某的犯罪前科记录等,予以补全后,今年10月27日,漳浦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此,漳浦公安局局长陈伟强称,一切都是按照法定程序在办理。
律师说法 难以预见小偷逃跑中会摔伤
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罗平律师认为,本案对于当事人追小偷在其摔伤致死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是当事人在追赶抓捕小偷时,是否应当预见到其抓捕行为导致小偷摔死。
如果应当预见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预见的则属于意外事件而当事人无罪。而是否能预见,应根据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具体到本案,根据检察机关的介绍看,蓝如童追赶小偷拉扯其衣袖的行为,是基于行使公民扭送违法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这种行为不具违法性,且不具有攻击性,风险较小,完全在抓捕扭送的合理范围内。作为正常人难以预见小偷为挣脱而摔倒头颅损伤致死,小偷的摔伤应该是介入的偶然因素,因此蓝如童不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予以苛责。
海都记者获悉,目前,该案刚由漳浦公安机关侦查总结,移送给当地检察院,检察院正在审查,但尚未向法院起诉。因此,该案最终怎么判,目前还没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