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据新华社电
22日,江西省高院依法对乐平“5·24”案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获判死刑后 有人自认“真凶”
2000年5月23日晚,江西景德镇市所辖乐平市发生一起命案,当地一超市店主蒋某某与随行女子郝某遇害。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乐平市中店村村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及汪深兵(另案处理)杀害蒋某某,强奸杀害郝某并分尸,抢走两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IC电话卡等物品。
此后,景德镇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对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提起公诉,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对程立和提起公诉。景德镇市中院于2003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上述4名被告人死刑。宣判后,4人均提出上诉。
2004年1月,江西省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景德镇市中院重审。但景德镇市中院于2004年11月18日仍判处上述4名被告人死刑。宣判后,4名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
2006年5月,江西省高院改判上述4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4名被告人提出申诉。
6年后,一个名叫方林崽的犯罪嫌疑人自认是“5·24”案“真凶”,他的供述让黄志强等人看到了平反昭雪的机会。
再审宣判后 法院领导道歉
江西省高院在再审判决中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四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四原审被告人有罪。江西省高院列举了改判黄志强等人无罪的三个理由:
其一,根据再审庭审中检辩双方出示的物证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等新证据,以及江西省高院在立案审查和再审期间调取的新证据,四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与上述新证据及原审卷宗内其他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
其二,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
其三,该案缺乏能够认定四原审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
再审宣判后,江西省高院副院长夏克勤代表该院向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当面赔礼道歉,并告知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