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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对你单位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的纳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已查结。由于无法对你单位直接或委托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台地税稽罚告〔2016〕5号),对你单位罚款274505.59元。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局领取上述税务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福州市台江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