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占用园林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在同一等级范围内建设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不能就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