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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被判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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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7年2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退票期限有分歧,市民退票遭拒
海南航空被判全额退款

N海都记者 余少林 通讯员 李燕

海都讯 长乐市民张某通过海南航空公司代理机构购买了一张机票,后取消行程,但机票可在一年内退票。一年后,张某以机票填写的时间仍在一年期内为由,向航空公司提出退票遭拒。航空公司认为,按购买机票时间,一年期已过。双方于是产生纠纷,张某诉诸长乐法院,法院最后判决航空公司全额退款。

2015年8月16日,张某通过电话向海南航空公司代理机构,购买了一张由福州到南京的全价经济舱机票。当天,张某取消行程。后航空公司代理机构将一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送交张某。2016年8月17日,张某认为一年期限即将届满,因为电子客票行程单上注明填开日期为2015年8月24日,便向航空公司提出退票,而航空公司则以超出退票期限1天为由,不予退票。

2016年10月,张某向长乐法院提起诉讼。海南航空公司辩称,填开客票时间为购买机票时间2015年8月16日,而非行程单打印时间2015年8月24日。

法院经审理认定,客票的填开日期为行程单上的填开日期,即2015年8月24日。法院判决航空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张某办理退票手续,退还购票款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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