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杨心莹
海都讯 90后晋江男子陈某实在莆田市荔城区开办工厂,生产带有阿迪达斯、耐克商标的鞋盒,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据了解,2016年6月10日,陈某实委托朋友陈某泉出面,以每月1.3万元的价格向吴某春租赁了莆田市荔城区某公司内的一厂房。陈某实招聘工人,购买印刷机器、原材料等筹备经营印刷厂。
同年7月1日起,陈某实在没有获得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多次组织工人在该厂房内印刷带有阿迪达斯、耐克商标的鞋盒。同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在陈某实经营的印刷厂,现场查获带有阿迪达斯商标的鞋盒1.2万个,带有耐克商标的鞋盒2.2万个,专门用于印刷上述鞋盒的机器设备一部,当场抓获陈某实。
荔城法院认为,陈某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两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陈某实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