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据新华社电
山东省泰安市中院17日公开宣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判处被告人孙鸿志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对孙鸿志受贿所得、不能说明来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依法返还吉林省松原市政府;虎皮、豹皮各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松原市委副书记、松原市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核销借款、承揽工程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0万元。
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松原市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64万元。
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孙鸿志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3525万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2571万元。对折合人民币95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