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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2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再融资规模不得超总股本的20%
证监会修改再融资规则,防止套利性融资等行为形成资产泡沫

N据新华社电

针对现行再融资制度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中国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并于17日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将进一步突出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制定的监管问答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据介绍,现行的再融资制度,存在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以及再融资品种结构失衡等情况。

邓舸说,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避免资金“脱实向虚”;立足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等行为形成资产泡沫。

为实现规则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或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经受理的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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