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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债务共同负担” 是不是个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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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2月2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婚内债务共同负担” 是不是个坑?

背景:29岁的泉州人王锦兰离婚后不久,忽然成了欠人钱财的被告。接到传票的王锦兰打电话质问前夫,前夫承认曾帮父亲向人借过300多万元。判决书下来,她输了,需要共同负担债务。判决书上的一行字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2月22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夫妻一方尤其是离婚后的一方莫名“被负债”的事件不断出现。此类现象主要源于婚姻法“二十四条”。

这一条文的主要意思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据上签字一方也应偿还。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财产约定为AA制且债权人知情;或者能够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般来说,多数夫妻非常亲密并彼此信任,很少有人想到另一方会背着自己借债。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独立性更强,人际交往更复杂,很难有效防范“被借债”,也很难证明“借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因此,婚姻法“二十四条”有必要进行完善。不妨设立夫妻大额债务共同签字制度:金融机构均应要求借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民间借贷中,也可要求5万元以上债务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否则,债权人应证明该借贷用于夫妻共同开支或另一方知情,方可要求未签字方共同偿还。

如此,既可避免以“假离婚”来损害债权人利益,又可减少“因婚负债”这一不正常现象。

(载于《北京青年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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