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作为证券期货市场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基本性制度,《办法》涉及证券发行、基金募集、产品销售转让、以及为投资者提供专业服务等方方面面,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报道。下面,让我们以知识问答的形式向您详细介绍作为投资者需要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
问题一:《办法》制定背景及意义?
答:自2009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先后在创业板、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产品业务中建立起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起到了积极效果,但主要侧重于对投资者实施准入门槛,未对投资者分类作出明确规定。本《办法》是规范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母法”,通过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工作机制与业务流程,侧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对证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问题二:《办法》将投资者分为几类?
答:《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上文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问题三: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可以互相转化吗?
答:可以。
(一)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符合上文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二)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书面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
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问题四:《办法》对普通投资者享有的特别保护体现在哪里?
答:《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第二十三条要求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相关信息等条款。
问题五:作为投资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有哪些?
答:(一)投资者向经营机构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包括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及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法律法规与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投资者所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其分类的,投资者应及时告知经营机构。
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买者自负,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通过以上简要的知识问答,作为投资者的您是否对《办法》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呢?相信通过《办法》的实施,投资者保护力度将会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将会有更多的获得感,也更有利于证券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