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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未停稳压伤人 法院判肇事者赔8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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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1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电动车未停稳压伤人 法院判肇事者赔8万多

N海都记者 唐明亮 通讯员 翁颖莹

海都讯 车子停路中间,却因没停稳将路过的行人压伤,结果被法院判赔8万多元。昨日海都记者从莆田涵江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此案。

据了解,2016年9月26日上午7时许,叶女士行走在涵江区涵西街道北宫口四巷处,因王某停靠道路中间的电动车未停稳,导致该电动车倒下压到叶女士,造成叶女士当场摔倒并受伤。随后,叶女士被送往莆田涵江医院治疗,并于同日转院到莆田九五医院治疗,经过入院诊断确诊为右侧股骨颈骨折。2017年3月28日,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叶女士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王某在赔偿了医疗费3000元后,拒绝继续支付相关费用。

此案经涵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王某将自己的电动车停靠在路中间时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导致电动车倒下致使叶女士摔倒并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叶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走在道路上,未注意观察道路具体情况,径直向前走,亦对其受伤后果存在一定过失,为此判决王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叶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84815.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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