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余少林 通讯员 黄小鹏
海都讯 近日,长乐法院依法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原行长宋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介绍,宋某于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支行副行长,2012年3月起任该行行长。2011年至2016年间,宋某先后利用其担任银行副行长、行长的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向该行申请企业贷款过程中,在审批贷款、核定贷款利率、审核贷款授信额度、办理到期贷款转贷手续及发放贷款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收受相关企业人员以“过节费”、“拜年费”等名义贿送钱款114次共计169.9万元。案发后,宋某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宋某系经国家机关审核而在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69.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
宋某归案后,除如实供述了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外,还主动供述尚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同种罪行,依法应从轻处罚。宋某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