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记者 唐明亮 通讯员 翁颖莹
海都讯 今年30岁的男子曾某因无证驾驶,在不注意安全的情况下撞倒行人,导致行人重伤死亡。
据了解,2017年2月18日18时许,30岁的曾某驾驶着无号牌电动车沿涵江区延宁路从白塘往三江口方向行驶,途经延宁路延宁宫附近时,与未靠路边行走的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重伤。4月25日,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的黄某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5月29日,曾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经查,曾某并无电动车驾驶资格。
此案经涵江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曾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