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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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学生打工 竟成诈骗帮凶
福建一高校的两女生,寒假打工时,卷入一起网络诈骗案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吴佳敏

海都讯 去年寒假,福建一所高校的大二女生王某某想去打工赚取生活费,后在亲戚的介绍下,应聘了所谓的“银行客服”的工作。短短一个月,王某某和同宿舍同学邱某某赚了数千元。实际上,这两名女生卷入的是一个网络诈骗案。

近日,三明梅列区检察院对涉嫌网络诈骗的两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邱某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两人犯诈骗罪,各处罚金8000元。

冒充“银行客服”骗取关键信息

20岁的王某某,来自泉州安溪。去年寒假的一天,她在家闲来无事,想着出门打工,赚取生活费。亲戚李某知道后,便让她到他那里打工,并且让她找几个同学一起。于是王某某便找来了同宿舍比她小一岁的邱某某。

紧接着,李某带着王某某和邱某某租了一套房子,并给她们准备了电话。同时,他还向她们提供银行客户的电话号码,让她们冒充银行客服人员给客户打电话,谎称可以为客户提高信用卡额度,然后骗取被害人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关键信息,再将信息反馈给李某。

李某则用骗到的客户信息在网上购买手机充值卡,再通过网站将购买来的充值卡套现以获利。短短一个月,获利金额达到2万余元,而王某某和邱某某则根据各自拨打电话成功的数额抽取20%到30%的提成。

辩解:“打工赚零花钱,没想诈骗”

其中,一名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及时报了警。警方通过拨打诈骗电话,并通过技术手段,找到了邱某某等人的作案地点,后通过蹲守将其抓获。

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王某某和邱某某称,她们只是想打工赚零花钱,并没有想要诈骗。虽然如此,但触犯法律需要付出代价。考虑到她们作为大学生,有一定的是非辨别能力,在明知道自己不是应聘到银行做客服人员的情况下,仍然冒充这一身份骗取被害人的重要信息,为李某最终变现获利提供了关键性的帮助。最终,三明梅列法院判处她们犯诈骗罪,各处罚金8000元。

检察官说法:从教育挽救角度 建议从轻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王某某和邱某某犯罪数额不大,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是在校大学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检察院依法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后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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