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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被儿殴法院发出保护令
征地补偿款“外嫁女”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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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4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征地补偿款“外嫁女”有份吗?
将乐法院近期审理8起此类案件,“外嫁女”告赢了村委会

N海都记者 朱敏敏 通讯员 将法综

海都讯“我生在这,长在这,户口还在这,凭什么就不能分钱?”近年来,随着土地征收补偿费大幅提升,围绕着土地增值所引发的收益分配纠纷日渐增多,其中,“外嫁女”能否获得土地补偿款成为焦点。近日,将乐法院受理8起此类案件,均判村委会向8名“外嫁女”按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

户籍未迁出 却分不到钱

自出生起,女子张某便随父母落户在将乐县古镛镇的A村,自此长期居住、生活于此,并取得了该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2008年,她外嫁至同县的B村,但其户籍未迁出,且在其丈夫所在的B村也未享受村民待遇。

2011年,A村因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获得征地补偿款,并对所获得的征地补偿款按人口进行分配,对凡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每人分得征地补偿款22684元。

本以为可以开心数钱了,不想被告知没份,理由是其是“外嫁女”。为此,张某反复与A村村委会进行协商,但始终未果,遂诉请将乐法院判决A村村委会给付其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焦点:两种意见针锋相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外嫁女”张某是否有权请求分配A村的征地补偿款?

一种意见是张某没有资格请求征地补偿款分配,理由是:张某虽具有A村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但随着她外嫁至B村,此时已不具有A村的成员资格,且A村村民大会已决定不将张某作为分配对象。

而另一种意见则是张某有资格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理由为:虽然张某外嫁至B村,但张某的户籍仍在A村,也有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张某有权请求分配土地补偿款。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说法: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关键

近日,将乐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自出生后便居住生活在A村,系因出生而原始取得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外嫁至B村,但户籍仍在A村,其在B村未享受村民待遇。因此,张某仍是A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与A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有资格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故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介绍,“外嫁女”只要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就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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