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讯 2017年4月7日,永安男子王某某连喝两场酒后,独自醉酒驾驶摩托车返家,结果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
事发后,王某某家属认为宴请者及同席共饮者均应负有责任,遂将宴请者邓某某及同席的赖某某及邓某三人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人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近日,三明永安法院调解了这起案件,宴请者邓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共计7万元,同席共饮者赖某某及邓某连带承担本案受理费2316.5元。
法官介绍,被告人邓某某应当提醒王某某饮酒后注意安全,更不能酒后驾驶,因未尽到提醒并劝阻的义务,邓某某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此外,法院认为,赖某某及邓某作为共同饮酒人,也应当提醒王某某酒后不能驾车,因均未提醒,席散后两人先行离去,故赖某某及邓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法官还强调,参加宴请时,如果饮酒出事,同桌饮酒者有以下4种行为之一,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身体情况不宜饮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未安全护送醉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朱敏敏 刘世泉)